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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然人如退休医保应怎样办理一次性补缴费用?
发布日期:2013-03-08
阅读次数:15446
已参加个体医保、退休后办理退休医保待遇人员和退休新参保人员按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乘以一次性补缴年限所得金额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新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为一次性补缴年限:男30年减去2002年7月底前工龄、女25年减去2002年7月底前工龄;已参加个体医保、退休后办理退休医保待遇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为男30年减2002年7月底前工龄减个体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女25年减2002年7月底前工龄减个体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后,每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超限额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0年。不足年限的,在享受个体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前,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两类人员均需到市社保局进行核定,办理退休医保待遇,然后到鞍山银行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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