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鞍银发〔2012〕81号)精神,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对于2012年7月6日之前已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其中一至五年期(含五年)由原执行利率4.2%下调至4%,下调0.20个百分点;六至三十年期由原执行利率4.7%下调至4.5%,下调0.20个百分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0%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鞍山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要在2012年1月底前做好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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