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以本人劳动时期的积累用于本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障,主要体现个人的自我保障,也体现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来,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个人账户规模不同的两个实施办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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