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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异地就医手续该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6-12-06
 
阅读次数:15416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可以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相关事宜介绍如下。

    一、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本人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证明或住房产权证明的。
    2.
退休人员投奔其配偶或成年子女的,其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证明或住房产权证明的。
    3.
退休人员因无子女或子女在境外地区定居而投奔亲属,其亲属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证明或住房产权证明的。
    4.
退休人员投奔在异地定居的配偶或成年子女,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
    1.
在职人员被派往异地其他单位长期工作的。
    2.
在职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异地分支机构长期工作的。
    
二、办理异地就医所需材料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除填写《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外,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材料除原件外,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一)退休人员
    1.
退休人员本人在异地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当地的户口簿原件或住房产权证原件。
    2.
退休人员投奔其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异地定居的,提供其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当地的户口簿原件或住房产权证原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原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原件等)。

3.退休人员因无子女或子女在境外地区定居而投奔亲属的,提供其亲属在当地的户口簿原件或住房产权证原件、相关部门出具的申办人无子女或子女在境外地区定居的证明、亲属同意长期赡养说明。
    4.
退休人员投奔在异地定居的配偶或成年子女,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是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的证明材料(证明应加盖部队公章或政治部章)。

(二)在职人员
    1.
在职人员被派往异地其他单位长期工作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异地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所在单位、异地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即外派证明、接收证明)。
    2.
在职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异地分支机构长期工作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异地分支机构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所在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即外派证明、接收证明);在职人员所在参保单位在外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暂时无法提供异地相关资质证明的,在办理异地长期就医时应提供外地实际工作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所在参保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外派工作证明及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如何领取《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

由参保人本人或代办人到社会保险局三楼119窗口领取此表(一式两份)或从鞍山市社会保险局网站(www.asshbx.gov.cn)下载区域下载此表(一式两份)。

四、如何填写《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

1.参保人自然情况:按表中项目填写并在右上角粘贴本人1寸彩色照片。

2.约定异地医疗机构:参保人在异地居住地选择两所医院,填写医院名称及医院等级并加盖医院公章;然后到异地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中心)盖章,证明参保人所选择的两所医院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3.门诊特病申请栏: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肝、肾等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病等可填写此栏,恶性肿瘤需提供病理报告(盖红章),其它病种提供病历。除上述病种外无需填写。

4.《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盖章,同时携带上述参保人需提供的材料到社保局三楼119窗口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登记表一份交由参保人保管,一份由社保局存档。审核备案后方可在异地就医。

五、如何就医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后,参保人医疗保险IC卡处于冻结状态,在鞍山及异地均不能使用,参保人患病后,只能到异地所选定的两所约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到鞍山市社会保险局核销(办理门诊特病患者在选定的特病就医医院门诊治疗)。

六、异地就医费用核销需提供的材料

1.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红章)或门诊病历(特病)、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盖红章)、医疗费收据原件(盖红章)

2.《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相关证件复印件:将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鞍山银行卡、代办人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七、新增加异地特病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新患特病的参保人,需在原约定的两所医院中选定一所作为门诊特病就医医院。参保人患恶性肿瘤需持病理报告单(盖红章)、其它病种持病历(盖红章)和登记表原件到社会保险局三楼119窗口审核备案、录入门诊特病信息。未经审核备案者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核销。

八、如何更改异地约定医院

异地约定医院选定后,满一年方可更改。更改前须将在更改医院所发生的费用核销完毕。更改时需出示原登记表和重新盖章的一式两份《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更改一所医院须将未更改的另一所医院同时盖章),到社会保险局三楼119窗口办理。

九、如何取消异地就医手续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满一年者,方可办理取消。将异地居住期间的医疗费用核销完毕后,持本人保管的《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原件)到社会保险局三楼119窗口办理取消手续。

十、个人账户资金如何使用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后,参保人医疗保险IC卡处于冻结状态,每月正常注入个人帐户资金。若在异地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一部分费用;若未在异地发生医疗费用或卡内尚有余额,每年第一季度由单位统一提取个人账户资金、返还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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