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人社部1号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次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范围办理,2015年12月31日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市直各类参保单位均应参加年检申报工作。
二、年检需提供的资料
(一)《2015年度鞍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证抽检表》、《2016年度鞍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证抽检表》《社保申报实缴表》(见附件1、2、3)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2014、2015年各月社会保险申报表,医疗保险单独申报的还应提供医疗保险各月申报表;
(三)2014、2015年度工资表及会计账目、凭证;
(四)已核定的2014、2015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六)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必要资料。
三、年检流程
本次年检工作自2016年3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由参保单位准备好上述资料分批与当地社保稽核部门预约年检时间。
第二阶段:2016年3月1日至9月30日,由各级社保稽核部门对被抽检单位进行年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应检单位的30%。
第三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
四、其它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对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自查。凡存在漏缴基数或漏报人数的,应在年检期间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整改、纠正的,将列为稽查重点。
(二)凡2011年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或目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均需在年检期间换证、补证。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办理该参保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核定)业务,不记录其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不审核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停止拨付医疗保险待遇。